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即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2026-05-20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為按年課徵,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以每年2月之末日(115年期為115年2月28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房屋完成建物移轉登記或拍賣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即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課徵。
     財稅局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 買賣房屋並於115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5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 115年期房屋稅則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5年2月28日當天已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5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5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房屋經拍賣,如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為2月末日以前,該年期房屋稅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為2月末日後,則房屋稅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