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土地在2年內發生繼承事實 移轉時請記得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2026-03-16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移轉後2年內原贈與人死亡,該筆土地經國稅局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在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局納保官日前發現個案丈夫原持有甲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69年8月每平方公尺120元,於99年2月以夫妻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給妻子,嗣丈夫於99年10月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丈夫死亡前2年之贈與甲地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妻子11410申報移轉甲地與他人,其前次移轉現值應為繼承時即99之公告現值6,800元,而非以69年之公告現值120元,作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基於愛心辦稅並維護納稅人權益,經納保官主動提醒,民眾節省土地增值稅達41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31、232洽詢,如有稅捐爭議需溝通協調案件認為權利受損要申、陳情或要提起行政救都可以申請納保協助相關納保資訊可至該局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搜尋,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