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2026-01-22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國內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應依同法第35條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將外銷收入列計營業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國外供應商銷售皮件與境外客戶,賺取佣金,113年間佣金收入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於同年匯入甲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漏未將該筆收入列入銷售額申報,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之相關文件,營業稅部分尚無涉短漏營業稅額;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除應補徵短漏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漏未申報營業收入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