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自宅用地可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稅率

2025-10-03

  林先生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目前名下有1間自用房屋(A屋),於114年8月5日登記重購自用住宅B屋,欲將A屋出售,是否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一生一屋之規定。本案A屋若在出售前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12年起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已設有戶籍且持有該屋連續滿6年,林先生只要在115年8月4日前買賣移轉A屋,仍可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該條款立法意旨,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如本案B屋改由林先生配偶購買,林先生只要於配偶購買B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A屋,亦可參照上開規定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