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025-08-21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林小姐經營的公司於今年(114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1年,是否仍應於9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下列免辦暫繳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另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 林小姐的公司雖於今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若無上述免辦暫繳之情事,依法仍應於今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除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