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具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機構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

2024-09-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支出之醫藥及生育費用,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如民眾就醫或看診之醫療院所為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含醫院及診所),除檢附單據外,於申報時,應先查詢該機構是否屬於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以免列報後,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