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使用牌照稅 小心受罰
2024-08-22欠繳使用牌照稅 小心受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無論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欠繳11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113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滯納期滿日期為113年5月31日,於113年8月18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應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11,230元外,另處以113年1月1日至113年8月18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本稅7,087元之0.3倍計2,126元罰鍰,惟本稅不再加徵滯納金。
財稅局提醒車主,如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向該局或派駐監理機關之財稅局櫃檯服務人員申請補發繳款書並繳納,以免受罰。
民眾若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消費稅科 張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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