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定稅捐或罰鍰如有不服 行政救濟三階段

2023-10-13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罰鍰繳款書等處分不服時,應先向核定機關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時,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核定稅捐之處分,例如每年定期開徵的房屋稅、地價稅、補徵稅捐或因違章漏稅所作的裁罰等,因涉及稅額的計算,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處分不服,可依規定格式填妥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核定機關申請復查。

稅務局作出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仍不服,可於收到復查決定書翌日起30日內,檢附訴願書及證明文件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須先繳納1/3稅款以暫緩強制執行。經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作出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若仍不服,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翌日起2個月內向所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其他不屬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例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退稅或減免等,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所為的准駁處分不服時,可依訴願法規定直接提起訴願,不需再經過復查重新確認稅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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