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者,罰鍰部分不予加計利息。
2019-10-09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者,罰鍰部分不予加計利息。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9.16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者,罰鍰部分不予加計利息。
說明:
一、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比照本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准予分期繳納案件,不予加計利息。二、
本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之罰鍰利息,適用本令規定。-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