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2019-06-18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6.04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令
摘要:
國庫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說明:
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10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