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8-1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免營業稅範圍,惟產後護理機構所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產後護理機構,於106年度起,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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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姓名:陳定忠 電話:04-8871204轉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