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農地要注意,違規使用再移轉恐負擔高額土地增值稅

2024-03-2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取得該筆農地的承受人,如在持有期間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時,於下一次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買賣取得一筆不課徵移轉的農地,在他持有期間內鋪設水泥設置未經許可之停車場,嗣後接獲主管機關裁罰通知並勒令在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王先生沒有在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縱使再移時轉將水泥刨除恢復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法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筆農地仍須負擔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提醒民眾不可不知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