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契稅申報樣態?

2024-03-19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但建造執照的起造人是建商及地主,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契稅申報樣態?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地主分配取得的房屋,實際上是地主以其原有的土地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視為交換行為,按實質課稅原則,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繳契稅。倘交換取得房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契稅核課,差額部分則會視為不動產的「買賣」行為,應按6%買賣契稅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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