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2024-01-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利用已辦理解散公司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以隱匿公司營業收入,短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已辦理解散之A公司銀行帳戶資金異動頻繁,經查調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公司銀行支票帳戶102年至107年收、付款項合計分別高達1億餘元及8千萬餘元,公司解散後可能偶有出售餘存貨物、設備或資產等情形,而A公司銀行帳戶長期間仍有大額資金頻繁進出,且負責人甲君另設有相同營業項目之B公司,顯有違常情。經該局訪談查證,查得A公司帳戶存入款項確為B公司之營業收入,甲君最終承認係借用A公司帳戶隱匿B公司營業收入及支付廠商貨款。B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且係利用其他公司帳戶隱匿收入,認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規定核課期間及裁罰期間均為7年,補稅及罰鍰計606萬餘元,另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最高罰鍰10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報繳營業稅,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倘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者,將分別依法補稅處罰。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等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就短漏報銷售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或就未能取得憑證,提出檢舉或已誠實入帳並符合規定者,皆可依法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