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欠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傳繳通知書超過傳繳限期,應如何補繳

2024-01-1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屆滿30天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將該欠稅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若未依執行分署寄送的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繳清,執行機關將會依欠稅狀況,進行扣押存款、薪資、有價證券、保險給付債權、拍賣動產或不動產等強制執行作為。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印有條碼的傳繳通知書後,於限期內都可持向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納,若不慎將傳繳通知書放到過期,以致便利商店無法受理繳納時,可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補繳稅款,並將繳款收據郵寄或傳真至所屬分署承辦股銷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欠稅傳繳通知書後,對於所載明細有疑問時,應即時向所屬執行機關或稅捐機關確認,勿置之不理,才可避免嗣後被凍結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還須負擔所衍生執行費用。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