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取得並保存完整之應稅憑證,得申請退還營業稅

2023-06-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際貿易,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本互惠原則訂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相關支出,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可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說明,此項優惠措施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二)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
  2. 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三)各該國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二、申請退稅之範圍:
(一)外國廠商於一年內,向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千元以上者。其一年之計算係以其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二)如經核准退稅,於規定申請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金額之限制。

三、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一)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
(三)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四、申請期限:得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五、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