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2023-07-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第1款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2條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該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為例,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例外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公司採用網際網路如期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惟未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經該局將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該年度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優惠。

該局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請務必於規定期限112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親送或郵寄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或於112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始得享有盈虧互抵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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