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保障廠商權益

2023-04-25

     為保障廠商權益,財政部於112年3月20日預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下稱沖退稅辦法)第23條、第25條修正草案,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得於法定沖退稅期限內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廠商進口原料加工後,若符合關稅法第63條及沖退稅辦法規定,得於進口後海關放行翌日起1年6個月內,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辦退還進口原料稅款。現行以紙本方式申請退稅須檢附出口報單副本,而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行政作業日數,於沖退稅辦法中業明定得於該退稅期限內予以扣除;惟利用電子方式申請則無此行政作業日數規定。考量透過電子方式申請退稅雖無須檢附出口報單副本,但廠商仍須俟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無誤始得透過退稅系統提出申請,為保障廠商權益,乃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之規定,並明定扣除日數之計算係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利廠商即時得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申請權益,並依限申請沖退稅,該署提供貼心便民服務,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專區,增加預設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廠商出口報單審結訊息功能,並已於112年4月10日上線,歡迎廠商多加利用。
    關務署表示,沖退稅辦法修正草案已登載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tw) 「財政法規/法規預告」網頁,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限112年5月19日前陳述意見或向該署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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