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2023-02-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的稅款,依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期3日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產生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及查調資料所發生的行政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