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影響邊境解封旅客出入境相關規定

2022-10-26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規定,旅客及航機人員出入境攜帶下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如攜帶上述超逾限額之現鈔或物品,未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將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處以沒入、罰鍰或退運;入境時,亦應注意攜帶之自用菸酒、藥物、農畜水產品、環境及動物用藥等是否逾免稅或免證之限額或限量,且勿攜帶豬肉及豬肉製品等應施檢疫物,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