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項目應填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銷售網頁或APP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2022-10-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財政部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規定(下稱新制規定)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負保存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該分局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該分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另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財政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按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時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112年1月1日起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自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銷售稅課林紘宇
聯絡電話:(037)320063轉分機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