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如何課徵房屋稅?

2022-08-10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自住住家使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而實際交易行為均於網路拍賣平台完成,且該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得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事關民眾權益,請務必留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