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貨物復運出口應注意申報規定以免補稅

2022-04-22

基隆關表示,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如有轉讓或變更用途,依規定應補繳關稅,但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則免予補稅。欲適用該免稅規定,業者需主動於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敘明申請原因;如有待退還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也應以相同方式申報,籲請業者留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免予補稅,為利海關查明是否為原進口貨物並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及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屬未經使用即原貨退運出口,可退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的情形,業者於出口時,應使用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申請查驗方式」欄填報「8」及「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復運出口原因,以利海關審核,辦理後續免補關稅及退還內地稅費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