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非經稽徵機關通知始具申報義務

2022-04-15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 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 相關文件自行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07 年 8 月 6 日出售移轉其 於 105 年 5 月 5 日買賣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 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 查獲,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第 1 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罰鍰 1,500 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 張其不知虧本出售房地應申報,而稽徵機關未事先通知其辦理申報亦有 瑕疵,逕予處罰實不合理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 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個人有同法第 14 條之 4 之交易 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此一 公法義務不待稅捐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此由所得稅法未將輔導 申報機制訂為裁罰前置程序可自明,甲君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核有應 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尚難以稽徵機關未通知申報而卸免行政 處罰之責等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 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 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 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 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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