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年度短漏報所得須情節輕微者,始可適用盈虧互抵

2022-04-1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 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 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國稅局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惟虧損年度若經國稅局查獲 有短漏所得額,須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 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 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者,始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 仍准適用上述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 扣除以前年度(102 年度)之虧損數 96 萬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虧損 年度(102 年度)短漏報所得額 69 萬元,依稅率 17%計算,其漏報稅額 已超過 10 萬元,且占重行核定該年度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
27 萬元之比例亦超過 5%,依上揭規定,認定其虧損年度之會計帳冊 簿據不完備,否准適用盈虧互抵,予以補稅 16 萬餘元。甲公司不 服,申請復查,惟復查階段審理時發現甲公司實際經營「視聽設備零 售業」,與甲公司虧損年度(102 年度)自行申報之行業代號「電腦設 備零售業」不符,主動通報原查改以實際經營之「視聽設備零售業」同 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重行核定該年度漏報所得額為 28 萬元,則漏報之 所得稅額未超過 10 萬元,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 據不完備認定,有盈虧互抵之適用,准予追認以前年度(102 年度)之 虧損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法相
關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與並取得憑證,且須於法定期限誠實辦理 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致無法享有盈虧互抵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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