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國外公司服務費,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應依法辦 理扣繳

2022-04-13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國外營利事 業服務費時,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核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辦 理扣繳之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 92 條規定於代扣 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扣稅款繳交國庫,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 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04 年間給付國外 B 公司服務費合計
4,000,000 元,雖 B 公司係於國外提供勞務,但其服務屬綜合性服 務,使用地於國內,所提供之服務與使用地已產生連結,則國外 B
公司所獲取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甲公司於給 付服務費時未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扣繳稅款及申 報扣繳憑單,經核定短漏扣繳稅額 800,000 元,該公司雖已於責令 補報補繳期限內補報及補繳,惟仍應依同法第 114 條第 1 款前段規定 按短漏扣繳稅額 800,000 元處 1 倍以下之罰鍰

繳之所得時,應依法辦理扣繳,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縱於查 獲後補報扣繳憑單及補繳稅款,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如仍有不明瞭 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 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