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申領臨時牌照或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2021-04-29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4.12台財稅字第10900718730號令
摘要: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申領臨時牌照或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說明: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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