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稽徵機關可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2021-04-28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1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稽徵機關可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說明: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列報扶養,因有漏報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而申請將該配偶分開申報時,稽徵機關得將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與死亡之納稅義務人所得合併後,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並參照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第1點規定,原納稅義務人既已死亡免予處罰,對該生存配偶,亦免予處罰。
二、廢止本部68年1月23日台財稅第30475號函及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403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