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請記得申報契稅

2021-04-01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
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
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
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
起造人名義,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向當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
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
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