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依執行命令扣取欠稅員工薪資,小心公司財產被執行

2021-03-30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常有公司行號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
署寄來員工的扣薪命令,不知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
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
明異議。若該第三人公司或營利事業未依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
款項交付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第三人之存款及財產為強制
執行。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後,勿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
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間內
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