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回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2021-03-09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
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農業區或保護區,如
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停徵中)。另依據農業發展條
例規定,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
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農業用地因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而改課地
價稅者,嗣後如回復原狀作農業使用,可向該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期適用,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