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農地分割僅須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

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21-02-26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差額
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減少之該筆
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憑以審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時,是按分割後價
值減少者核算土地增值稅,因此僅須就該價值減少者之共有人提
供原持有耕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民眾若有疑問,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撥打該局
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