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1-01-18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菸酒公司之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菸酒公司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範圍,應免徵營業稅,並免由菸酒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39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春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1

更新日期:101-08-15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