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2021-01-07
    • 常有民眾表示房屋雖出租,但承租人仍作住家使用且無營業,為何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還要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此房屋已出租者仍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持有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其地上建物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再恢復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必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始能自當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