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用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亦可辦理重購退稅喔!

2020-12-17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於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重購退
稅。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出售地之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
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
租或供營業使用。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皆符合上述規定,出售時雖
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
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
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
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