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繳款書應於縣繳日前繳納後交付使用,以免受罰

2020-12-14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的課徵可用購買印
花稅票實貼或以繳款書繳納,但為免印花稅票銷花有誤,得向
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惟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應稅憑證上,黏貼印花稅
票或貼用不足或未按稽徵機關開立之繳款書所訂之繳納期限繳
款前,即將應稅憑證予以交付或使用,涉嫌漏稅者,依印花稅
法規定, 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但所持繳款書逾期未
繳納,如該應稅憑證尚未交付或使用者,尚不涉及漏稅問題。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