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2020-12-04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
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
地價稅,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9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繳納期限為109年
11月1日至11月30日,地政機關今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
地價若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嗣後若該筆土地移轉時,持有土
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每增繳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
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
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
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