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訂立時總價款已具確定性者,縱使驗收結果金額有減少,仍應依總價款課徵千分之一印花稅

2020-11-27
    •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內容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又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該局說明:倘若承攬契據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自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工程承攬總價款按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工程合約訂立時總價款已具確定性之情況下,若工程結算驗收,工程總價有減少或有部分驗收扣款情形,則屬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其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性質不同,不得適用,仍依工程合約訂立時按總價款之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故金額有減少時不得申請退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