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2020-10-22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
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
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退還之
稅款被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
式移轉給配偶,因該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
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
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