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2020-09-28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土地所有權人
尚須切結無租賃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
增值稅案件,每年均會辦理清查。今(109)年9月1日起自11月30日止
,將針對105年至109年6月止核准適用自用住宅案件辦理清查,如發
現一生一次出售前1年及一生一屋案件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情形
,會依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核算原應核課之稅額,追繳原優惠的土
地增值稅款差額。提醒民眾土地移轉時,對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
實切結,避免造成事後補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
,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