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農地後再移轉,原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不可沿用

2020-08-07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原
核准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如尚未逾6個月有效期間,於登記取得後再移轉他人
,可否繼續沿用該證明書?
該局說明,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雖
仍在有效期間6個月內,但因土地己移轉,所有權人已變更,
須重新申請據以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