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原自用住宅用地,不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2020-07-29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
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
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
如果是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則非屬「另行購買」自用住宅
用地,不能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