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適用範圍。
2020-04-28核釋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適用範圍。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4.07台財稅字第10904519720號令
摘要:
核釋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適用範圍。
說明:
一、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指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內地稅稽徵機關或海關(下稱同一稅務機關)之下列人員:(一)
現為或曾為該檢舉案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二)
前款人員以外,於同一稅務機關內辦理與該檢舉案件相同稅目查審業務相關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二、
前點第2款人員身分之認定,以舉發日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