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遲誤申請復查,可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

2020-04-24

因疫情遲誤申請復查,可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影響,納稅義務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遲誤申請復查期間
,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補行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因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
,納稅義務人可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申請回復
原狀同時補行申請復查。舉例來說,王先生收到繳款書,繳納期
限至109年3月23日止,依規定應於109年4月22日前申請復查,但
王先生配合居家隔離措施至109年5月4日為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
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後(5月5日起)1個月內,也就是109年6月
4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
影響。
該局提醒民眾,因應疫情,該局網站首頁已建置「防疫安心e
稅專區」(網址:https://www.changtax.gov.tw/)提供24小時全天候
線上服務及相關資訊,民眾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出門也不用擔心,
民眾可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