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2020-02-20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
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
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之建造房屋應
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
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本屬於建造房屋時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
使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仍要依法課徵地價稅,嗣經財政部於109年
1月頒布新的解釋令,此類法定空地如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
路用地者,可免徵地價稅,所以民眾如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
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請記得提出申請。
如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