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請記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20-02-05
    • 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108年9月因繼承取得土地,卻沒有收到108年地價稅繳款書,非常焦慮,深怕因漏繳稅款而遭移送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108年91日以後取得土地者,不會收到108年地價稅繳款書,若持續擁有土地至109年8月31日且仍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載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即為109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就會收到109年地價稅繳款書。又新土地所有權人常以為親屬間移轉土地,又無變更使用,而忽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影響享有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9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局:3326181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102-107

更新日期:109-01-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