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廢棄車輛,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2020-02-03
    •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將兩面號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稅務局說明,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由於號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一旦查獲有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稅法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例如:汽缸排氣量3,456立方公分之自用小客車,按全年應納稅額2萬8,220元處2倍之罰鍰計5萬6,440元,因相關罰鍰數額較高,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123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