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2020-01-31

為適度減輕企業保留盈餘以累積自有資金的稅負,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考量自107年1月1日起,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提高至20%,兩稅稅率差距縮小,且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有效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之誘因,為適度降低稅制對股利決策之影響,使中小型企業能依自身營運需求選擇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因應未來投資及擴廠需要,自107年度起,適度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稅稅率為5%。

 

該分局提醒,採用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於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就其未作分配之盈餘加徵5%。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張淑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