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之房屋、土地經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2019-12-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嗣於105年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應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房屋、土地,就是買賣性質的法律行為,惟實務上常見民眾誤認為房屋、土地被法院拍賣出售,係屬虧損或沒有拿到出售價金,未向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致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個人未依限或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處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經法院拍賣之房屋、土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是應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張家銘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