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2019-09-25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
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
地價稅,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每二年(105年前每三年)辦理重新規定
地價作業,公告地價若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土地所有權人持
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每增繳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
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
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回最新消息